廣州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多名原員工受賄,主犯終審獲刑十年三個月
廣州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多名原員工通過造“假材料”、放松審核等方式,幫一些不符合購房條件的買家規(guī)避限購政策,并完成房產交易過戶。
在這一過程,多名工作人員收取“賄款”,私下分贓,其中主犯李俊受賄321.1萬元。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主犯李俊牽涉非法交易過戶的房產數(shù)十宗,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
“內鬼”幫人規(guī)避限購后分贓
2012年至2015年期間,李俊在廣州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以下簡稱“交登中心”)信息部、業(yè)務受理部工作過,負責設備維護、協(xié)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及房屋買賣合同的更正、變更、撤銷等工作。
在任職期間,他利用工作的職權以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多次接受他人的請托,為其快速辦理相關房地產權證等登記業(yè)務(即“加急出證”),并由此收受賄賂。
2013年11月15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意見》發(fā)布,繼續(xù)實施房產“限購令”,對能夠提供購房之日前5年內在廣州市連續(xù)繳納3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廣州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上述“限購令”實施后,2014年至2015年間,李俊利用其本人曾經(jīng)在交登中心信息部、業(yè)務受理部工作的職權以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糾合同案人廖某(另案處理)多次接受蘇某、吳某(均另案處理)的請托以及陳某、朱某(均另案處理)代為轉達的他人請托,通過另外6名交登中心工作人員(均另案處理)負責辦理房產變更登記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幫助不符合廣州市房屋限購政策所規(guī)定購房條件的人員違規(guī)操作辦理房產變更登記業(yè)務(俗稱為“綠色通道”案件)。
在每一宗“綠色通道”案件完成后,上述人員按照事先約定將數(shù)額相對固定的“好處費”賄送給李俊或者由廖某先收取后再轉交予李俊進行分配。
經(jīng)統(tǒng)計,上述案發(fā)期間被告人李俊結伙收受賄賂合計321.1萬元;得款后,李俊、廖某與其他交登中心工作人員共同分贓,其中李俊分得大部分賄賂。
送“好處費”一兩天就能拿到證
據(jù)了解,李俊多次收受顧某的請托,為其辦理“加急出證”案件而收受賄賂。
“自2013年1月起至2015年間,我通過李俊至少辦理了49宗‘加急出證’案件,并分多次送給李俊14.85萬元以上。”顧某說,2012年年底,他找到李俊,并商定由李俊幫忙辦理“加急出證”案件,事后給李俊一定金額的“好處費”。具體流程通常是讓中介把“好處費”打入顧某名下工商銀行賬戶,他再提現(xiàn)轉交給李俊。
顧某提到,如果按照正常流程,一般要七至十個工作日才能拿到證,找李俊的話通常只要一兩天就能拿到證。
記者從判決書中了解到,交登中心工作人員劉某表示,2012年3月,李俊跟劉某確立了有關“加急業(yè)務”案件的長期“合作關系”,即每宗給劉某500元“好處費”,批量案件則每宗給200元或300元。這種“合作”持續(xù)到2015年7月份。
李俊調崗后,無法通過系統(tǒng)將指定案子分給劉某,他們就通過案號,將對應的案件“撈”到劉某名下辦理,再加快審核。據(jù)統(tǒng)計,僅劉某一人就幫李俊辦理加急案件約300份,共收受了李俊送的“好處費”約12萬元。
除此之外,另一交登中心工作人員鄺某為李俊辦理加急出證80宗,及向其他同事“打招呼”,幫助李俊加急審核五六宗,共收受“好處費”3.75萬元。工作人員康某在2014年上半年幫李俊加快審批9宗案件,收受1.8萬元現(xiàn)金。
每單“綠色通道”案件收取數(shù)萬元
除了“加急出證”案件之外,“綠色通道”案件是李俊受賄金額的主要來源之一。
廣州市億達按揭服務有限公司的按揭專員蘇某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李俊。2013年10月,他問能否做“綠色通道”案件,李俊稱可以,需要一定數(shù)額的“好處費”。
具體流程是中介先將客戶的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通過郵件或者微信發(fā)給蘇某,蘇某再轉發(fā)給李俊。李俊拿到資料后就會去偽造假的身份證、戶口本、假的連續(xù)三年的個人所得稅稅單或者社保等相應證件或單據(jù),隨后會讓蘇某帶客戶去指定窗口遞件。
待遞件完畢拿到受理回執(zhí)號的當天,蘇某找中介收取“好處費”,拿到款項后,留下少量款項,其余款項就會送給李俊。蘇某稱,最開始時每宗“綠色通道”案件李俊收取4萬元至5萬元,之后李俊稱“綠色通道”案件越來越難做,就把價格提高至6萬元至7萬元。
蘇某還表示,“綠色通道”案件的辦理需要經(jīng)過窗口受理和審核兩個環(huán)節(jié),李俊至少需要疏通好這兩個環(huán)節(jié)的人,要不然李俊也不會安排其要去指定的窗口遞件。天河區(qū)法院一審認定,在上述期間,李俊共收受了蘇某的賄賂約180萬元。
此外,除了在職工作人員參與作案之外,離職人員在發(fā)現(xiàn)這一“渠道”之后,也開始加入。
李俊在案件偵查階段供述,2014年,陳某從交登中心離職,去了一家財務公司工作,他就提議讓陳某介紹客戶來搞“綠色通道”案件。
據(jù)負責窗口收遞件的員工證實,2015年2月春節(jié)前后,交登中心有兩個同事被舉報后被迫離職,其擔心自己會出事,就暫停操作“綠色通道”案件。2015年4月份,同事朱某告訴稱有新的方法可以做“綠色通道”的案件,即通過假社保記錄或假個人所得稅證明等材料進行操作,具體的流程和之前的操作類似,在其負責的窗口只做簡單的形式審查就放行,后按流程出具回執(zhí)。
廣州中院駁回 上訴維持原判
2016年8月15日,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檢察院對李俊涉嫌受賄一案立案偵查,同年8月19日李俊在珠海海關入境時被控制抓獲,同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
天河區(qū)法院認為,李俊結伙利用本人職權以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
李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李俊當庭翻供無悔罪表現(xiàn),且未退繳任何受賄違法所得,酌情對其從重處罰。
2018年10月26日,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俊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
李俊不服,提出上訴。廣州中院認為,綜合全案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證實在李俊主導下,利用其本人執(zhí)行公務的職務便利以及利用他人執(zhí)行公務的職務便利,從接受請托、作假、窗口收件、后臺審核發(fā)證等,為請托人完成所謂的“快速審核”或“綠色通道”辦證業(yè)務,形成共同利用國家公務職權的利益鏈條,涉案工作人員均為該利益鏈中一環(huán),均應以受賄罪追究相應刑事責任。
李俊離職后,仍采取相同方法,利用固定的架構持續(xù)犯罪,原審認定為其行為系同一犯罪的持續(xù),并認定李俊在上述利益鏈中起組織、主導作用是主犯,符合事實、證據(jù)和法律規(guī)定。
廣州中院認為,上訴人及辯護人提出的相關上訴和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據(jù)理不足,均不予采納,今年6月19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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