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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血需證明“我媽是我媽”,能否以“告知承諾”替代 2019-08-13 14:50:08  來源:工人日報

據(jù)河南電視臺8月11日報道,河南鄭州的張女士從2004年開始無償獻血,共計九年時間,2018年其母親有病需要用血,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可以免交或減免一定費用,可血站要求證明張女士母親和張女士的關系。張女士把所有證明都拿出來了,但血站還是不認。最終,經(jīng)記者協(xié)商,血站負責人表示可以報銷。

又見“我媽是我媽”證明!這類親屬關系證明曾經(jīng)驚動過國務院,李克強總理曾公開批評這是“天大的笑話”。公安部也明確強調(diào),“不再開具的18類證明”中就包括親屬關系證明。但張女士的經(jīng)歷顯然說明了現(xiàn)實生活中奇葩證明遠沒有徹底消失。

從相關用血管理政策角度看,血站是考慮現(xiàn)實中有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現(xiàn)象,有必要搞清楚獻血者與用血者之間是否為相關規(guī)定中的親屬關系。2012年《河南省衛(wèi)生廳關于做好無償獻血者及相關人員臨床用血報銷工作的通知》也規(guī)定,無償獻血者家庭成員在報銷用血費用時需提供的證明包括:“與獻血者關系證明(如戶口本、結婚證、派出所證明、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等證明”。

而要開具“我媽是我媽”式親屬關系證明,是極其繁瑣、擾民的——即便“多跑腿”,也并不一定就能順利得到證明。

實際上,在此前相關清理證明事項工作中,國務院、司法部多次強調(diào)的“六個一律取消”政策,已給出了明確的答案——“能夠采取申請人書面承諾方式解決的一律取消”。為此,不久前司法部專門發(fā)布《關于印發(fā)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按照司法部解釋,所謂“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即在需要提供相關證明事項時,申請人無須再出示相關證明,只需“書面進行承諾,已經(jīng)符合這些條件、標準和要求,同時也愿意承擔承諾不實的法律責任”,這時候行政機關就不再向申請人索要證明,而是直接予以辦理,之后,行政機關通過核查、網(wǎng)上信息互聯(lián)互通來審查這些條件。

很明顯,如果在家庭成員用血過程中施行上述“告知承諾制”,取代“我媽是我媽”式親屬關系證明,新聞中的難題就迎刃而解。不僅民眾無須再為此類證明費力跑腿,也能有效提升無償獻血制度的公信力。如據(jù)此前媒體調(diào)查,許多人無償獻血的積極性之所以不高,57.3%的人表示是因為“免費用血手續(xù)繁瑣,人們?nèi)狈恿Α?rdquo;

有鑒于此,人們有理由期待,在用血管理過程中,盡快以“告知承諾制”取代“我媽是我媽”式親屬關系證明。在其他社會管理領域,類似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也可以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推廣。

關鍵詞: 親屬關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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